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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