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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