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