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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