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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