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听证程序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