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