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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