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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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