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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