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听证程序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