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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