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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