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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