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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