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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