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