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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