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