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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