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