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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