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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