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