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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