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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