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