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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