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