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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