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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