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