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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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