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还所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还所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