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