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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