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或意见; (二)查阅与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四)其他适当方式。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或意见; (二)查阅与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四)其他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