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或投诉,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后,应当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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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