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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