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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