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