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