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