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运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运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