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单位、从业单位重点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被通报或者信用等级差的项目单位、从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名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其进行专项检查或者重点督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