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地现场对工程和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 (二)向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与水运建设管理相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扰,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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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