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主要包括: (一)要求建立的水运建设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水运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情况; (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对上级主管部门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水运建设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 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二)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 (四)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五)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