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