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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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