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