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第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