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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