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