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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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