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