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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