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