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等。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或者公司资本情况材料。 (四)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材料。 (五)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材料。 (六)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材料。 (七)支付业务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材料。 (九)支付业务设施材料。 (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材料。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