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七条

本细则第六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从事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或者存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或者存在《条例》第五十条任一情形和第五十一条除第一项、第五项之外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一)司法机关认定主动为非法活动提供支付服务,拒不整改或者性质恶劣。 (二)伪造系统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监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条例》施行前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认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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