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条例》所称擅自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情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业务规则中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条例》所称擅自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情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业务规则中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