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章程的,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包括变更报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受益所有人的,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 上市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非主要股东的,应当于每季度初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非主要股东的,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变更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股权穿透式监管,不得瞒报、虚报、漏报。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补充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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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