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六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对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司法机关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者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 法律、行政法规对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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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