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所称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I类和储值账户运营II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I类和支付交易处理II类。 (一)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I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I类。 (二)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II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II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II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II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三)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I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I类(经营地域范围)。 (四)仅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II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II类。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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