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四节 许可证及分支机构管理

第五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已公告材料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重新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为非银行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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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