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四节 许可证及分支机构管理
第五十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连续公告3日: (一)在住所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公告。 (二)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发出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日期为准。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公告事由、机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声明原支付业务许可证作废等。公告的知晓范围应当至少覆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地域范围。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